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64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05MB1A78036T4321064020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徐州市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05MB1A78036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文化巷东首1号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7月14日 ,10月1日至12月31日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7月15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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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林权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4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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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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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
审批结果样本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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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 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应当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配备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16〕20号) 第十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面积及当年补助标准,将省级补偿基金的管护支出下达市、县。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6890729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