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641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05MB1A78036T432016414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徐州市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05MB1A78036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文化巷东首1号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7月14日 ,10月1日至12月31日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7月15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或经补正,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申请事项符合受理范围。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合法来源,经营利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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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食品、药品、保健品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行业准入资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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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从事野生动物标本加工制作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标本加工制作工艺说明、从业人员资格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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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经营场所使用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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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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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申请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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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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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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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办结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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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款 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第五款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具有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捕捞证和运输证等。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凭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经营利用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开展经营。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6-68386107、8771873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386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