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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所有纳税人中开展吗?“五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变化?新设登记流程情况是什么?五证合...
问:
“五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
答:
需要明确的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问: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所有纳税人中开展吗?
答:
本县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问:
“五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变化?
答:
“五证合一”推行后,新办企业及换发证照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纳税人识别号。

问:
新设登记流程情况是什么?
答:

新设登记流程说明: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县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工商部门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工商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并核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企业领取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除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问:
五证合一变更登记情况是什么?
答:
变更登记的流程说明: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有如下变化: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不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均由企业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对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有如下变化: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企业“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经营地址”三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未列入“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主体的变更事项,仍按照现有税收业务流程操作。

问:
交换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房屋交换。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另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因此,交换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由补差价一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问:
残疾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规定享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问: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养殖的公司,其用于办公和养殖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农林牧渔业和农民居住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但其办公用房(用地)及农副产品加工用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
对于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可以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因此,对于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契税计税依据不得减免。

问:
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因此,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若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
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若个人房屋被征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
公司每年为车辆购买的保险没有合同只有保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单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当正常缴纳印花税。

问:
营改增之后企业异地提供建筑劳务,预缴增值税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在何处申报缴纳?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营改增之后企业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
法院判决后未办理产权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到什么时候?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问:
个人独资企业自产自销苗木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种植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
企业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红利,属于利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
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如何判定?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